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再婚有房贷抚养费降低可不可以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再婚有房贷抚养费降低可不可以?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三、抚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都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上海婚姻律师  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抚养费具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能否由一方独自全部承担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子女已成年还需要支付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我国相关的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如果再婚有房贷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法律固然有规定,但是,生活中,所有的事情在操作时,都是要看具体的事情来操作的。无论如何,只要我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创造了一个好的环境,对的起自己的良心就好。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也应就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协议。那么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吗?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范本,相信可以为您解决这个问题。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如何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
      当下,二手房因为其地理位置以及价格优势,市场非常红火。但是,这些二手房有很多都设有抵押。这样一来,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就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设如何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判断设有抵押的二手房 一般地说,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已...


·对于我们每个中国人来说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屋都是梦寐以求的,但是
      对于我们每个中国人来说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屋都是梦寐以求的,但是面对现在高昂的放假,很多人都只能望而却步,从而转向租房。租房其实也是很讲究的,有很多人租房都认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的事情,但是并不是,正规的还需要有一个租赁协议,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房屋租赁协议范本,希望对你有所爱帮...


·按揭房离婚后可以抵债吗?
      按揭房离婚后可以抵债吗?按揭房子不能抵债,按揭贷款的房屋,产权归银行所以,购买人在偿清贷款之前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力,但还得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婚姻才正式解除,如果离婚协议上已经将房屋所有权给孩子的话,这相当于赠与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该合同就有效力,孩...


·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助补偿奖励等费额标准
      我们在了解过国家对于房屋拆迁的基本补偿办法之后,接下来了解的也就是对于补偿奖励的标准了,那么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助补偿奖励等费额标准是什么呢,根据相关的办法规定,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奖励,应该根据房屋的面积来决定。一、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助补偿奖励等费额标准的介绍重庆市荣昌县城市房...


·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
      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情况下,选择了离婚的道路,而离婚最大的争议问题就是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如果实在有争论的,也有选择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那么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


·二房东赶走租客合法吗?
      二房东赶走租客合法吗? 一、二房东赶走租客合法吗? 如果没有签过什么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是有权力的; (一)、租房子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关于房子的费用问题,目前都是房主承担物业费和取暖费(北方),其他的水电煤气等日常生活的费用由你承担; 2、房租的付款形式,目前大多...


·我国公民在购房以后,如果真的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话,肯定是
      我国公民在购房以后,如果真的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话,肯定是需要和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协商的。最后如果双方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得出一个具体的协商方案的话,应该签订房屋质量协议书才比较保险。所以说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这是需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首先了解了一个问题。 ...


·为什么要请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
      为什么要请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  相比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征地拆迁往往表现得更为复杂,也绝不是简单的诉讼程序就能得到解决,其可能要通过一系列的组合式维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拟通过自学法律来维权,但这种自学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又因现实情况错综复杂...


·老房子高空坠物保险怎么办理?
      老房子高空坠物保险怎么办理?和赔偿标准有哪些? 老房子高空坠物保险怎么办理?和赔偿标准有哪些?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标准是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包...


·签订二手房合同买家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签订二手房合同买家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是需要承担的,卖方可以单独向买方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