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在我国,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建造方都想方设法的提高工程质量。但是,自这样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事故也会不时发生。那么,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解决住房质量纠纷的有效途径
  由于土木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工程质量存在的潜在缺陷可能在竣工若干年后才显现出来,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开发商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开发经营,“工完场清”,项目公司随之解散;而建筑物的保修期通常只有一年,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则远远大于保修期,但因施工单位解散、经营不景气等,保修金拿到手后而有问题再找却很难,导致后期质量问题无人承担,最终使得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购房者很难找到相关单位进行索赔,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商品住宅质量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并且容易引发纠纷。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出现,为建筑物提供长达十年的质量问题保障,投保该险种后,房屋一旦出现潜在质量缺陷问题,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购房者的损失,避免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2、大力提升建设单位品牌形象。
  为所开发的房屋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将会极大提升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非建设单位花费大量财物与精力宣传所能及。
  3、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通过参加工程质量保险,从而使消费者放心购买,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众的购买信心。这将使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建设单位拥有其他建筑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销售的卖点和亮点。
  4、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建设单位,将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为创建优质获奖工程奠定坚实基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企业,保障企业基业长青。
  5、全面转嫁风险,免除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机制及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使消费者放心购买。工程质量风险的转嫁可以使建设单位避免陷入工程建筑质量纠纷和诉讼,避免政府监管处罚,使建设单位免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集中主要精力于主力产业。
  6、全面转嫁不可预知的技术风险,推进技术创新。
  目前,工程项目中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非常普遍,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与之相连的风险直至工程竣工若干年都是企业心头的隐患。保险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新技术的应用并为之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全面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保险提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房屋建筑寿命的延长,有利于企业形象和品牌的树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也可被动的使有关方重视工程质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网站,那里会有工程质量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公司工伤认定时间一般是多久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如果是公司提出的申请,此时法律中规定的申请时间相对来说就是比较短的,但要是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申请进行认定的话,则时间就会长一些。那实践中究竟公司工伤认定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司工伤认定时间一般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石家庄工伤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石家庄工伤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公司以为反员工手册的理由辞退合法吗?
      公司以为反员工手册的理由辞退合法吗?是否合法就要看所给的辞退理由是否属于真实的。如果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返法律纪律的,用人单...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轻伤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受害者实际的相关。所受的伤以及其所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和一些周边治疗费用来进行确定。具体没有任何相关的实际标准,只规定需要将受害者所治疗的费用以及交通食宿费进行补偿。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


·结果不服可以重新工伤认定吗?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发生工伤后,工伤鉴定结果的重要性相信您都清楚,那么要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关鉴定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那结果不服可以重新工伤认定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什么?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职工只要和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就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因此会出现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2023年小时工工资标准是什么
      小时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且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只要建...


·单位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书怎么赔偿?
      单位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书怎么赔偿? 一、单位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书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