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经常要求法院冻结对方房产等固定资产。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对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进行拍卖。在拍卖之前,法院会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控制好拍卖过程。那么,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所谓有效含有内容具体和手续完备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具体,就是要在裁定中写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体方位和面积(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应注明面积和概况),最好能在裁定中注明土地使用证编号;手续完备,是指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管理部门,请求依法予以协助办理冻结过户手续。2、合法的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3、公正的拍卖: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拍卖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监督的内容应定位在对拍卖程序的审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对拍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因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拍卖企业应当对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的法律责任。4、有效的转移: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这种转移含有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证照的办理两方面的内容。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合法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方面的力量将土地非法占有者清除出场;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照义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二、买法院拍卖的土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首先看清楚原土地权属。如果是出让土地,按转让收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殖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等,有些地方还有堤围税。具体需要征询国土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收税标准是地税、执行是国土,解释权是地税)。 如果原土地权属为国有划拨,则需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收费需咨询国土部门。 如果是集体土地,还要补办征地手续,如果是农地,还有补办农地转用手续。由此可见,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需要一定条件,必须是进入到强制执行,冻结的房产。法院在拍卖前,首先要进行有效的查封,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然后通过专业机关对其进行评估,得到合理的价格。拍卖手续完成后,将土地使用权及时转移给买受人。这时,新的土地使用证持有人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南京南都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南都新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的发展需要各地资源配合进行,拆迁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为了有利发展需要摒弃不好的东西所以拆迁就是发展的第一步,那么拆迁问题上很多老百姓为了利益而拆迁工作进行不了的大有存在,为了针对这样问题的类似发生,在南京南都新城征地补偿就明确规定了补偿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什么 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它的法律称谓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


·近期我国各地都打出来租售同权的政策来,这个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可
      近期我国各地都打出来租售同权的政策来,这个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保障租房人的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可以缓解因房价过高带来的住房紧张问题。那么去除这些好的方面,他会带来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呢。就以广州房地产租售同权为例,我们来看看。 17日,广州公布《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退回之日是什么? 送达地址确认书首次被提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


·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国家政府需要征用土地资源用来开发,由于拆迁导致了失地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此时政府会通过发放土地开发补偿费用来缓解此种情况。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讲解有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含义 土地开发费是进行土地开...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一、土地无偿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吗? 是的,如果不规定,就不能确定合同的有效时间,土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涉及土地具体的面积以及位置,土地的使用途径承包的形式,承包经营期限,第二就是具体的支付方式。 无偿使用土地承包合同...


·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应该怎么办?
      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应该怎么办?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继续正常使用即可。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由于房产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所以到期后房子仍然是你的,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需要交一定续...


·狮山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狮山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力越来越强盛,国家富裕了,人民的生活也得到了改善。犹记得小时候的泥土路,下雨后满鞋都是泥。近几年,国家投入到基础设施中的资金越来越多,道路越修越宽,出行方式多样化起来。不仅可以选择汽车,还可以选择高铁、地铁等。修建这些工程,会进行征地,就会涉及到补...


·土地使用证丢了房主本人逝世怎么补办
      土地使用证丢了房主本人逝世怎么补办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国家关于土地使用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买房时,除非办理房产证之外就是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土地使用证如果不小心丢了,那么还可以去补办回来。那么如果土地使用证丢了房主本人逝世怎么补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


·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的,附着在当事人不动产上面的权利。实践中约定好了地役权之后,要办理一个登记,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注意一些事项了。那究竟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办理地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