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几种劳动关系类型是什么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说到劳动关系的时候,很多人首先会想到的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实劳动关系的种类是非常的多的,除了法定的劳动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能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下面就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下关于几种劳动关系类型是什么样的?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
  1、根据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小时,则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必须要工作8个小时。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个别劳动关系的标准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选择适用。5、从“适用”还是“依照执行”的表述,可以分为企业劳动关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形态较为复杂,主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动者,还包括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很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订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订立合同,有的则通过劳务派遣。6、根据劳动者是否兼职,可以分为单一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7、根据是否为主流用工形态,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非主流、辅助性的用工形式。8、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否为用工,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为用工,必须用工才有劳动关系,这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等,现实中呈现的事实上没有用工,但仍然应当认可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不少人对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了解的太多,不少人觉得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其实劳动关系并不是只有您所知道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的,对于很多人想知道的关于几种劳动关系类型是什么样的的问题,其实一般来说有法定的劳动关系和事实的劳动关系等。
  
  
  


·个人做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员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而用人单位则可以通过办理工伤保险将工伤损失转嫁到工伤保险部门身上。不过出于一些原因,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因此,员工个人可以自行申请,那个人做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


·一、不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赔偿吗?
      一、不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索要赔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足额支付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


·事业单位在编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发展,那么在劳动法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也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期限,如果事业单位的人员合约到期,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吗?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合同制,如果在合约到期后,劳动关系也依法解除了。 一、事业单...


·一、一般工伤鉴定都需要申诉吗?
      一、一般工伤鉴定都需要申诉吗?只有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下才需要申请复议的,并非所有的工伤鉴定都需要申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


·桥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桥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高铁建设突飞猛进,高铁线路涵盖了全国大部分省份。在高铁线路建设中,用到了大量的桥涵工程,因此,确保桥涵工程质量可靠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工程验收方,要严格按照质量评定标准执行。那么桥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不妨听听我们的看法。 ...


·试用期请病假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许多企业都会对新入职员工规定一个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决定其是否可以通过企业的考核,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但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员工的基本权益。那员工在试用期请病假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试用期请病假企业是否可以...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看是否存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情形,具体的情形如下所述: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


·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产当中,有时候因为一些无法避免的意外,导致我们的头部受伤。如果,受伤地点是在工作岗位或者是因工作而使头部遭受了伤害,但是可以向单位申请赔偿的。如果工伤认定显示头部工伤为十级,说明我们头部所受的伤符合第十级的标准。那么在我国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呢? 头部十级...


·一、建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什么?
      一、建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什么? 建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要在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建设工程也在不断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建设工程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质量是一大难点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


·一、有关职业病工伤待遇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有关职业病工伤待遇的最新规定是什么?有关职业病工伤待遇的最新规定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