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吗?
  公司法人是一个公司的代表和承担责任的人,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公司法人有的会同时在公司担任一些职务,而有的则不会。那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不发放工资。
  
  为特定事项而授权产生的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也可以不发工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形式与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不明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n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可以不进行发放么的全部解答。如果公司法人并没有在公司任职,公司是可以不给予支付法人代表工资的。如果法人在公司中承担一定的事务,也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进行不发放工资的处理。
  
  
  
  


·没买员工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没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后 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呢?
      您都知道在上班的途中若是发生工伤做伤残鉴定是很简单的,只要有劳动关系,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后 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呢?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情形又有哪几种呢?对于上下班时间的界点肯定有很多人也有疑问,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上下班的时间界点 上下班时...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水利工程同样也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事情,所以如果水利工程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的话,那么很多地方的人民的基本生活便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国家规定在水利工程完工之后,需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下面给您介绍一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按受伤前工资标准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与受伤前...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签订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签订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这就是法律上称作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在得到这一笔经济补偿金后仍要按照法律规定,上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哪些程序?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我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何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何顺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应该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如果从事的是危险工作很容易遭受到工伤,劳动者在面对工伤事故时,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正当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赔偿。那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能力不足等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及其它一切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经与乙方协商,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自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标准工资差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