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受贿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的一种行为,是无视国家法律的一种行为,很多不同领域的领导都会利用职位的便利,替相关人员瞒报,谎报具体情况,私有企业有这种情况,国有企也有这种情况,那么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的客观要件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吧。一、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的客观要件是什么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1、索取或受贿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2、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3、为他人谋利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我们的介绍,您应该对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的客观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简单的了解了吧。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的行为是知法犯法的表现,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在人民心中的声誉,是典型的因为私利而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行贿受贿双方都会收到法律的制裁。
  ?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孕妇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孕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


·办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办公司需要手续和证件: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授权书及申请)。2.确定公司住所(房屋产权或租房协议)。3.形成公司章程。4.刻私章(股东)。5.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申领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


·公司法人变更后风险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后风险有哪些?一、公司法人变更后风险有哪些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据法人意愿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有如下两点后果。(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


·公司名誉权保护问题涉及哪些法律
       一,公司名誉权保护问题涉及哪些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


·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我国正在进行城市化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对一些建筑物的拆迁。拆迁之前会和所要拆迁房屋的产权人进行沟通,并对房屋进行评估,会给予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一定的货币类和非货币类的补偿,非货币类的补偿就是指产权置换。在本文中为你介绍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公司法对内对外投资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法对内对外投资的程序有哪些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一、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2、公安局备案; 3、刻制公司印章; 4、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6、外汇管理局审批; 7、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开户,包括资本金帐...


·在我国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吗
      在我国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吗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依法设立分公司以后,其实分公司也是属于一个独立运转的部门。分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和经营项目都应该经过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说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后才可以。如果分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出现了什么违规的现象肯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在...


·国家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都有哪些内容?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企业也在市场内不断的扩大。但企业的扩大需要资金来做后盾和支撑,这时转让股权就成了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了。那国家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都有哪些内容,国家相关部门对这类税收又有哪些要求呢,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


·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吗?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所有性质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作为合伙人加入其他公司。作为合伙人要承担公司法和民法总则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行使民事行为权利。很多人想知道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承...


·解散公司法中要求的条件是什么?
      解散公司法中要求的条件是什么?解散公司法中要求的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