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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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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的有哪些?
  
  第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出售的房屋,当然,这种情况在涤除抵押权可以正常交易过户;
  
  第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手房交易的相关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涉及到相关房产由于存在问题而不能交易的,那么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是无法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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