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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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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出租人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出租物,并占有、使用出租物,获取通过出租物取得的效益。

    二、要求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出租物,并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物退还出租人,并要求更换,承担违约责任。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造成承租物的损失,不承担修复责任。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出租人对出租物进行维修。

    五、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出租物做适当的添增。

    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保证出租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支付期限的,按《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按下列时间支付租金:1、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3、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确定,或者双方协议签订补充条款。

    三、管理好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租赁期内的占有权,但该租赁物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妥善管理好租赁物,不致其损坏,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四、按期归还租赁物,合同期满,承租人失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合同期内的占有权,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归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认为还需继续租用承租物,应在合同届满前与出租人签订继续租用合同。承租人不按期归还租赁物,应承担合同期满致归还前租赁物灭失损毁的风险,并承担出租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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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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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跟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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