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子30产权到期需要办理续期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房子30产权到期需要办理续期吗?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二、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步骤是怎么规定的?(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少有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三、商品房的产权期限是多久?商品房的产权期限是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对统一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政策,政府部门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就直接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也是不可能的,政府一般只能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收回土地,除了住宅用地,其他的土地性质到期后,可以到国土部门咨询续期政策。
  
  
  


·离婚房子过户问题有哪些
      房子问题几乎是每一桩离婚官司都要面对的问题。好不容易办好离婚手续,协商好房产归属,却又常常在房产过户的问题上被束缚住手脚,从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摩擦。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整理一些都有那些离婚房子过户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解决。 一、什么是离婚房产过户? 在生活中,离...


·离婚房子评估是多少钱是怎么计算的
      离婚房子评估是多少钱是怎么计算的?相信您对这个问题并不了解。如果两口子要离婚了,男方要求卖掉房子,女方要求保留房屋。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这个时候就要请评估公司来对房子进行估价。就会牵扯到离婚房屋评估价值的问题了,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


·限购房什么意思?限购房有哪些限制?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限购,出现限购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为了减少交通拥堵抑制私家车的出行等,会出现车辆限购。现在也在新闻中看到许多城市都出台房屋限购的措施,那么限购房什么意思?限购房限制的是什么?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限购房 限购房是指限购房政策,即“楼市限购...


·房屋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在房屋租赁关系当中,一方作为承租人,而另一方则作为出租人。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同,那么在租赁关系当中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和实际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就是不一样的。那究竟房屋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屋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一、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 1、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购房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


·父母赠与房屋买卖手续如何办理?
      父母赠与房屋买卖手续如何办理? 1、父母与子女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2、为赠与书办理公证。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2)赠与书;(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对于集资房而言,与普通商品房之间其实是存在较大的不同,一般商
      对于集资房而言,与普通商品房之间其实是存在较大的不同,一般商品房可以自由的进行转让,但要想转让集资房的话,就必须要先满足了条件才行。同时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可以转让的集资房,那究竟哪些集资房可以转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集资房可以转让 首先集资房要看卖...


·商品房退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品房退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可以选择是否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违约的购房者。因此,购房者违约后,开发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退房,追究他们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要求购房...


·房产作为个人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因为首先要区分清楚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而这其中又以对房产的争夺比较激烈。但要是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话,这种情况下可能有的人搞不清楚该如何处理,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产作为个人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


·离婚房产分割男方过错会进行怎样分割对于夫妻离婚系
      离婚房产分割男方过错会进行怎样分割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根据《婚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