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2、客观方面
  
  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 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3、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合理的排除;
  
  (4)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1、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系同一家族成员,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辈、祖辈所遗留、他人赠与或者捡拾而得等,即使数额较大,持有时间较长,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处理,只应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避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与代买者之间不存在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是代买者主动为吸食、注射毒品者购买的,前者与后者之间并不成立共犯的关系。
  
  4、两个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购买、共同运输或共同储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只对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定罪;如果两个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已达到较大的标准,也不宜以共犯论处,而应当分别定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只有在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的情形下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认定为贩卖,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贩卖毒品单指出卖行为,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情节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并不骨不同的性质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


·认罪认罚了大多数是判缓刑吗?
      一、认罪认罚了大多数是判缓刑吗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检法机关人员无缘无故的要对我国普通公民的住户进行搜查的话,这样肯定就是违法的,并且我国公民可以不服从,甚至是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举报。这就是因为公检法人员的执法权力都受刑事诉讼法的监督和约束。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是...


·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诈骗罪是针对财产的犯罪,人身危害性较小。实践中诈骗行为常常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混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怎样处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不管是行为主体还是对象都是比较特殊的,其中要求刑讯逼供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对象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存在一定的暴力性,往往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造成损害。那一般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


·刑事案请律师有用吗
      我国法律中没有限定死只能有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因此有的人就认为,可能是请律师没有用,于是法律也没有做出强行要求。那究竟刑事案请律师有用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刑事案请律师有用吗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


·缓刑期间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实践中,罪犯在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关系着缓刑期满后对其作出的下一步处理,因而在缓刑期间应该小心谨慎、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缓刑期间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缓刑期间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期间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依法判处拘役后有案底吗
      依法判处拘役后有案底吗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一种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刑事案件案底是要伴随人们一...


·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想让法官能够做出最公正和正确的判决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支持,而原告想要得到法官支持诉求的结果就需要主动提交完备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直接承认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使得审判更加快速地得到解决。那么,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一、被告人认罪程序有什么规定? 2003年3月14日...


·遭绑架着威逼杀人判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规定,犯绑...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当事人往往会进行虚假诉讼,这是破坏司法秩序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我们发现有人要进行虚假诉讼,你知道该怎么报案吗?我们下文做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一般而言,进行虚假诉讼,往往会根据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