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定金条款、合同法定金条款
   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合同何时生效
   1、定金合同定义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2、定金合同特征
  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从属性
  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实践性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式性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定金合同何时生效
  《担保法》第90条规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实。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6、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三、合同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5、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
  6、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
  7、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
  以上就是我们总结的关于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定金合同可以有效的约束一方当事人,成为我们的法律保障。所以在面对一些情况时,签订定金合同还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


·保险合同的客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的构成就包括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自然这三方面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保险合同可以算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了,一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就会签订保险合同。那么这个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


·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因对销售合同的履行不一,纠纷自然随之而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不得已走向法庭诉讼时,如何及时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呢?看似问题简单,实则是当事人维权第一步,就由我们简要为您概述。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


·外加剂购销合同怎么写
      外加剂购销合同怎么写 外加剂购销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供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使用甲方的生产车间生产聚羧酸混凝土外加剂,供应甲...


·约定履行期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约定履行期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合同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即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如果期间又有宽限期限(也就是将履行期限延长了),那就从宽限期间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有要求对方履行、起诉或对方承诺履行,会造成诉讼...


·一、不续签合同有代通知金吗?
      一、不续签合同有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


·重庆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
      重庆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 一、重庆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


·亲属可以为合同见证人吗
      亲属可以为合同见证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合同见证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亲属是不能作为合同见证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


·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那么怎么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所签订的托管合同中不可归责于乙方是什么?
      所签订的托管合同中不可归责于乙方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兴起,许多人都会选择奖自己的贵重物品托管到相关机构,以求安全。可是,对于新人总会对托管合同有所疑问。那么,所签订的托管合同中不可归责于乙方是什么意思?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了哪些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了哪些保险合同关系人就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用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