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非法集资行为是触犯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一种合法行为,就社会实际来说,非法集资现象有时会伴随着民间借贷一并发生,故而不少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主体,不知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所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
  
  特定与特定的公众范围区分是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说,是范围比较大的公众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范围内相互熟悉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关键界限。 通常来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一些案例中设定了具体数据的限定,例如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及其后果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非法集资的后果
  
  行政法律后果
  
  (1)调查、取缔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清退
  
  根据《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3)处罚
  
  根据《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发行有价证券行为由证监会负责取缔
  
  《取缔办法》第28条规定:“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刑事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什么是民间借贷?
  
  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体现在针对的社会主体上,非法集资行为为了被司法机关发现,一般只会对特定的主体开放,敏捷借贷行为则不会限制对象。此外,两者最为民巷的区别,体现在是否触犯法律上。
  
  


·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一、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应自补偿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跟根据补偿款的性质会有所不同。  1、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土地补偿款属于全部集体人员,是集体人员...


·农村宅基地房怎么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房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 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


·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合一
      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合一?我国现在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合一,并且也有个新的名字,叫不动产登记证。“两证合一”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总体意思是成为房地产权指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证。它是城乡房屋产权证明的一次大统一,在现行的房产发证制度下,从城市到农村,共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一书四方案”在土地征收中有什么作用?
      “一书四方案”在土地征收中有什么作用?一书四方案在土地征收中是合法的证明文件,主要的作用是对土地征收的范围、用地安排、征收补偿、供地方式等的问题进行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哪些相关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生活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当我们不了解相应法律的时候我们很难处理好相应的土地转让问题。而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很难理解。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品又该归属于谁的名下?我们将在下文对转让土...


·贵州省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贵州省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2016年贵州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及计算标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我国,集体土地是针对农村户口而特地制定的一项土地上的政策。对于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后,土地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和建设。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民会因为各种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针对土地使用权抵押...


·在我国什么单位有权征收土地
      在我国什么单位有权征收土地。省、市的国土局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二、征收土地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一、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是属于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 征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