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劳动合同档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签劳动合同档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相应的劳动合同的档案都是需要移送到新的公司的,
  
  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于到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险转移、转移户籍、甚至办失业证等等之用。
  
  用人单位可以将该证明放入档案,也可以直接交给你,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在放在档案里保存。
  
  如果你不想放入档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附:《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另一个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里所讲的实际上就是“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影响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首先在这里我们告诉您,签订劳动合同,档案随之转移到与新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办理保险业务,还有就是户籍等等,除此之外,也给您介绍一下我们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具体法律规定。
  
  
  
  


·现在很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都以为童工是指
      现在很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都以为童工是指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相应的“17岁打工可以算童工吧”这种说法也就是错误的,并且未成年人和童工在本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这里我们就给您普及一些关于童工的一些知识。 首先要确认,17岁不属童工...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在修建之前,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确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法律规范,无论是任何的企业单位,在修建工程时,都需要遵守该管理措施的规定。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 项目质量风险控制是在对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国有企业员工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
      国有企业员工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国有企业员工受贿,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3-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20-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刑法》第385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


·工伤鉴定出来后多久能拿到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出现工伤,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以获取赔偿。但是很多人对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多久能够难道赔偿款的问题十分困惑。那么,工伤鉴定出来后多久能拿到赔偿?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


·普通工伤退休有啥待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
      普通工伤退休有啥待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


·老板拖欠工资属于什么案件
      属于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可以经法院诉讼受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退休人员受到伤害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办?可以维权吗?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办?可以维权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期限到期时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中有些事情也会赶得比较凑巧,刚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期限到期了,那么这个时候有的公司为了减轻女职工孕期的负担,索性铤而走险直接辞退女职工,严重损害女职工的...


·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
      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首先,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就此来看,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补偿吗,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