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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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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三)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除了少部分比较严重的情节之外,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都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单位就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也一定都是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所以当事人本来就应该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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