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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 “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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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认为,需要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传统消费者保护法理之所以坚持“自然人”和生活消费这两个要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一种矫正正义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消费者被认为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要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来抵销经营者强势的影响。而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人,特别是法人团体,在专门知识和交涉能力上并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法律上并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例如,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一条规定:“本法律鉴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信息的质与量以及交涉能力方面的差距,通过允许消费者在因经营者的一定的行为,产生误解,或者发生困惑的场合,取消合同的要约或者承诺的意思表示,以及认定免除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及其他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不当侵害的条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为无效,来谋求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律所谓“消费者”,指个人(作为经营或者为经营而处于充任合同当事人的情形下者除外)。”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在网络中具有突出的意义。许多互联网用户是法人单位, 许多网络的用户并非单纯为“生活消费”而采纳该应用。例如,电子邮箱的用户常常使用邮箱发送或接收经营信息,即时通信软件的用户也常常利用这种软件进行商业性质的会谈交流,金钱的网上支付也未见得局限于生活消费之需。

   就消费者的主体要件而言,仍以坚持局限为自然人为宜。 第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乃是基于法律上的拟制,其行动仍然需要由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来实施,因此可以由自然人出面来主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由法人付费的网络,究竟能否落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线内,归根结底还得看其是否为了满足自然人的个人需求。例如,单位付款为职工网购机票,作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则仍然是满足职工的个人需求,可以由职工出面来主张消费者权利;第三,虽然某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但这一现象毕竟不具备普遍意义。而对弱势消费者的救济是传统消费者保护法理中的价值基准,为避免这一价值基准被侵蚀破坏,当前不宜过分扩张消费者的外延范围。

  

   而在消费目的要件上,是否局限于“生活消费”,则问题要复杂得多。如前所述,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并非截然区分的两个领域。而且即便一些典型的非生活消费行为 ,也未见得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行业、业务或职业以外的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任何自然人。”


·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


·网络中 “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涉及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认为,需要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微信朋友圈可以骂人吗?
      微信朋友圈作为常见的交流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应当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肯定有些人将朋友圈作为自己的日记本、私人领地,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心情、见闻,抒发感想的习惯,但其实只要不是设置了仅自己可见,那么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都会被朋友看到。如果在微信朋友...


·什么情况下街拍可以不经肖像人同意?
      以下情况的街拍可以不经过肖像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


·网络侵权的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


·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状,所以对于...


·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


·街拍的照片可以随意使用吗?
      街拍的照片或视频很可能会成为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街拍的照片或视频构成摄影作品,摄影师对其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影师可以随意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能否使用还要看被拍摄对象是否享有法律保护的其他特定权益。不管是街拍对象是自然景象或建筑物还是...


·名誉权侵权中损害的认定
      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以受害人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名誉是一种人格利益,是具有时代特征的,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良好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的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等。名誉权保护的对象中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民事主体个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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