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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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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作为工具,它一定会越来越好用。功能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但它毕竟是人类的一个工具。相信有一天,网络会借助软件工具的作用带给人们极其美好甚至超越人体本身所能带来的感受。比如借助软件工具让人以极其真实的外貌、感觉进入网络平台、感受生老病死、游戏娱乐、结婚生子等。但这些只是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而不能取代人们的生活,它只能模仿人的感受而不能取代人的感受。网上可以直接实现虚拟产品的交易,如文字、影音的购买、发送、传输、接收。但实物哪怕芝麻大点的东西也必须依靠人来送达,这就是网络发展的极限性。它可以在虚拟和感觉方面超越人,但永远不会在实体感受方面取代人类.

  网络一词有多种意义,可解作几种内容:

  1、电路或电路中的一部分。汉语中,“网络”一词最早用于电学《现代汉语词典》(1993年版)做出这样的解释:“在电的系统中,由若干元件组成的用来使电信号按一定要求传输的电路或这种电路的部分,叫网络。”  

  2、流量网络(Flow Network)也可以简称为网络(Network)。一般用来对管道系统、交通系统、通讯系统来建模,有时特指计算机网络(Computer Network),或特别指有其中的互联网(Internet)由有关联的个体组成的系统,如:人际网络、交通网络、政治网络。

  3、由节点和连线构成的图,表示研究诸对象及其相互联系。有时用的带箭头的连线表示从一个节点到另一个节点存在某种顺序关系。在节点或连线旁标出的数值,称为点权或线权,有时不标任何数。用数学语言说,网络是一种图,一般认为它专指加权图。网络除了数学定义外,还有具体的物理含义,即网络是从某种相同类型的实际问题中抽象出来的模型。习惯上就称其为什么类型网络,如开关网络、运输网络、通信网络、计划网络等。总之,网络是从同类问题中抽象出来的用数学中的图论来表达并研究的一种模型。

  4、比喻性的泛化的意义,如“人际关系网络”、“信息交流网络”等,这种意义下,常说成“网”。

  5、一般指“三网”: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狭义的含义即因特网。

  6、抽象意义上的网络。比如城市网络、交通网络、交际网络等。

  计算机网络是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自治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网络协议,共享硬件、软件,最终实现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

  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会随着“角度”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从用户(个人、企业等)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避免其他人或对手利用窃听、冒充、篡改、抵赖等手段侵犯用户的利益和隐私,访问和破坏。

  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者角度说,他们希望对本地网络信息的访问、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陷门”、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和网络资源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制止和防御网络黑客的攻击。

  对安全保密部门来说,他们希望对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机要信息泄露,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故在判定直接侵权以及网络用户侵权时,法院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网络中 “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涉及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认为,需要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网络公证的法律风险
      在公证书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如果在其他地点进行,将在诉讼中面临被否定公证书效力的可能。 如何具体看待这个问题,应当从技术层面举例说明。一个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败诉最致命的原...


·网购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


·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状,所以对于...


·手机APP软件的侵权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由于智能手机的流行,现在的APP多指第三方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目前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苹果的iTunes商店里面的AppStore,安卓的GoogleMarket,诺基亚的ovistore。 APP山寨侵权:所谓“山寨”,自然...


·在微信群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


·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
      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权网络用户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权人的权利,或者其他网络用户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等恢复措施的权利。反通知的义务...


·名誉权侵权中损害的认定
      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以受害人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名誉是一种人格利益,是具有时代特征的,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良好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的社会评价的常见要素,包括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等。名誉权保护的对象中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民事主体个人...


·“网络通缉”中的权利侵权
      “网络通缉”中的不当行为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最容易遭受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精神性人格权 。在“通缉”行为中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犯集中表现为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1.名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恶意或者过失...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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