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有很多种,其中就由两种容易混淆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许多国家都将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权利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不必像全日制用工那样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受全日制用工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限制;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都是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用工适应了实践需要,减轻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二、派遣劳动关系
  不论是企业商行为也好,成本控制理论也好,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及对内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都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加以适用。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及用工形式未明确限制,各用工主体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多种优势,例如:以非全日制的方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务派遣单位首选非全日制用工趋利避害。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下,用工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单位输入劳动力,则更加有利无害。因此,曾经一度劳务派遣成为热门,大量劳务派遣都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同时给劳动者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直至现阶段,仍有不少劳务派遣机构仍然沿用原来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只是慑于现行法律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只能进行暗箱操作。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既已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劳务派遣,在某种程度上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也会给其带来潜在的用人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之前认真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资质以及其用工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以免日后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三、两种用工形式的比较鉴别
  企业如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再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法律关系,节省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简化了步骤,提高了效率,并且对于社会保险等缴纳义务也发生了转移,有人因而认为在劳务派遣形式下的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再那么直接;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具有类似的好处,如用工成本相对较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二者之间具有较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二者是完全不同范畴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属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而不是非全日制的。因此,法律是以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来规制劳务派遣的。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会显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有很多不同形式,这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来规定的,其中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上是我们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仅供您参考。
  
  
  


·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资吗?
      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资吗? 一、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资吗? 合同到期上班也是有工资的,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之前劳动合同终止。未签...


·一、经济补偿金是算应发工资吗?
      一、经济补偿金是算应发工资吗?经济补偿金是算应发工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弄清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倒推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对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


·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可能您都知道,企业经常进行改制,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那么,企业改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变...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介入吗?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介入吗? 旷工辞退不需要工会介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常需要工会介入的情况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


·误工费停工留薪兼得是否存
      误工费停工留薪兼得是否存 停工,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留薪,是指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要支付返聘退休人员加班费吗
      要支付返聘退休人员加班费吗 法律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再次参加工作,因此不少身体健朗的退休人员,在退休期间还是会接受公司的返聘,然后继续上班。在这种情况下,安排其加班的话,要支付退休人员加班费吗?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要支付退休人员加班费吗 由于退休人员不...


·有关于工商局肖像权的认定?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近几年来所谓的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种事在很多明星身上发生的尤为明显,您都知道很多产品为了打响市场,会花钱请一些大牌明星来做代言,但是有的企业为了省下这笔钱,就用其照片P到自己的产品上,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明星们的肖像权,那么有关于工商局肖像权的认定...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安排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安排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是可以的;1.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是同意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时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怎么确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
      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这是处理工伤事故中关键的步骤。若不能确定职工的具体伤残等级的话,也是不好对受伤的职工进行赔偿的。而在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时候,需要确定实际的时间。那么该怎么确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确定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


·劳动法非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非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