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形式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形式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种,大概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种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对于其的转让有着很多的限制性规定,以防止有些人获取不法利益但这并不意味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限制。以下我们就对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与责任形式进行相关了解
  
  一、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表现形式
  
  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一定的投资开发程度等条件,违法转让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主要是非因破产、兼并的原因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转让土地。
  
  二、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责任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对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时,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应当及时处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由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转让行为时,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并不仅仅只有三种。对于违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有一个兜底的条款即可以对任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转让都可以进行适用。其的主要责任形式有两种,一种为行政责任一种为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中都具有国家惩罚的意味。
  
  


·行政拘留在当地能查到吗?
      行政拘留在当地能查到吗?行政拘留可以查到,行政拘留不算犯罪,一般不记入档案,会留在公安局内部的网络系统中。只是在所属处罚机关存档备查的,即县级公安局或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派出所备案。所以不用担心的,没有案底。案底一般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


·经适房土地使用证规定是什么?
      经适房土地使用证规定是什么?经适房土地使用证规定是获得土地使用证,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
      一、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可以异地补办吗?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


·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如今对农村地区的征地是越来越多了,征收了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有哪些? 企业之间经常发生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这极大的加快了土地建设的脚步、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然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个人和企业的重要财产,其转让都应当小心谨慎,严格按照土地转让的要求进行。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到底有哪些,...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征地拆迁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有的被强拆造成人员掩埋或者伤亡的,有的和拆迁的实施人员发生冲突,这些都会使矛盾不断的升级加重。只有更好的了解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才能合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1、对于占用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


·贵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贵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征地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过程,但是这个征地的过程却让不少老百姓感觉到比较的无奈。因为不少人对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并不是很清楚,而且还存在有各地不一样的标准,那么2017年贵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当前...


·建水买房无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
      云南建水县的住房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可是有些业主购买房子这么重要的不动产的时候都没能够擦亮双眼,轻信于开发商所打出来的那些花里胡哨的广告和各种优惠条件,甚至有些稀里糊涂的业主在明知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却依然交了首付。因为这些人可能根本就不清楚建水买房无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 ...


·获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类?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类? 获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类: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而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所有权又称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客体是土地,即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


·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利用就需要土地进行一定的征收。高速公路作为连接城市之间纽带,是经济发展的必备。所以在高速公路线路上的选择,国家是坚持惠及更多的城镇的原则,进行选择。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对土地的征收,但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制定了...


·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如何办理?
      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如何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成功后,首先要办理的就是土地使用证了。只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登记土地使用证和所有权证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使用证是房屋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应该如何办理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详细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