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男方出轨离婚房产的分割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导致离婚的原因是有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比较现实的原因就是男方出轨,这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一件事情,那么男方出轨离婚房产的分割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1、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
  
  通常证明外遇的证据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并不一样,可能你亲眼看见,但法院没有看见,律师业没有看见,因此单凭口头说说并不能证明有外遇,除非对方在法院上亲口认可,或者给你写过保证不出轨的保证书。
  
  下来证据可以证明外遇,但是请注意,证据越多越好,单一的证据太孤立,往往法院不能采用。
  
  男女在床上裸体的照片、视频,注意一点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证据不算。
  
  一方写下的出轨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
  
  聊天qq记录,开房记录,亲密照片。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 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3、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二、具体规定
  
  (一)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首先如果不存在出轨的话离婚财产是应该分平均的。其实如果男方出轨是属于过错方应当少分,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女方必须提供南方出轨的相关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是没有办法要求多分财产的。
  
  


·结婚了房产证加名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了房产证加名后夫妻共同财产吗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


·如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子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与城市房屋继承有很大的区别。城市房屋继承,不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房屋产权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则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问题。先说结论:宅基地使用权的...


·房改房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近几年的房价上涨是十分迅速的,导致的后果就是炒房的越来越多,买房来住的越来越少,因为买房居住的人群根本支付不起房子的款项,因此国家为了控制房价保障人们的住房,出台了很多的政策以及复福利性住房,那房改房继承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房改房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房改房...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1、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殊情况下的为一年。...


·商品房一房二卖应该怎么办
      商品房一房二卖应该怎么办购房者在买房时,之所以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房屋买卖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购房者自己不谨慎、不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那在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应该怎么办呢?简而言之,该怎么处理商品房一房二卖呢?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


·房产合同网签是什么?
      房产合同网签是什么意思?进行房产购买交易时,一定会签订纸质的合同。房产合同网签的意思并非只在网上办理合同的签订,而是产生一个网签号。此号码可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方便房产相关机构进行管理。产生网签号码之后,该房产便不能再次出售,对消费者来说,相当于交了“定金”,即自身的购买行为不会...


·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有过买房的经历
      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有过买房的经历,我们都知道买房有一个限制条件,那就是户籍地。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求在户籍地才能够买房的。但是随着外来人员不断涌入大城市,所以很多人都想在大城市买房。下面我们就以外地人在杭州买房子需要什么要求来了解一下。外地人在杭州买房子需要什么要求具体是什么富阳区...


·买房什么情况可以解约,买房解除合同注意什么
      在买房的过程中,当事人肯定是需要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的。而购房合同签字生效之后,当事人就不能随意解约,否则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法律中也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解约的。那到底买房什么情况可以解约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买房买房什么情况可以解约?...


·在我国房产开发的概念是什么?
      在我国房产开发的概念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而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等行为的总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


·一、什么情况算是房屋买卖违约行为?
      一、什么情况算是房屋买卖违约行为? (一)、新房中的违约 在购买新房的过程中,签订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说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主要有三个...


·若购买的是二手房,那此时也是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二手房买
      若购买的是二手房,那此时也是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才能办理登记备案,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但在签二手房合同时,也有一些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那究竟签二手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