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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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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劳动者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甲、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出处:( 2017 )最高法民再 34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甲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甲公司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并通过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亦自认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从劳动者提交的工伤认定资料来看,均表明劳动者为甲公司员工。故认定劳动者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乙公司虽租用甲公司的厂房,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但并非混同经营,认定劳动者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有鉴于此,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实务总结:实务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可能会出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以订立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结合劳动者自认,得出劳动者与甲公司而非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本案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应当对用工关系规范管理,用工主体和订立合同主体,缴纳社保主体、发放工资主体等均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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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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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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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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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虽然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借此来规避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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