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认定证人证词模板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工伤认定证人证词模板是怎样的?本人证明:×年×月×日×时许,我在×××(地点)做×××时,看到×××因×××原因,不慎×××(受到的具体伤害)。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签 字(按手印): 年 月 日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三)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五)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证人的证词其实算不上什么困难,却对受伤的劳动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鉴定为工伤那就意味着他多了一层屏障,生活少了一份压力,这都是由随着工伤带来的他们本不许要承担的一些责任,法律给予他们的只算的是上最后的补贴。
  
  
  


·一、劳动合同到期加薪申请公司是否可以拒绝?
      一、劳动合同到期加薪申请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选择劳动合同续订即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劳动合同。在续签合同时,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加薪,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合同终止不续签,则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


·怎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怎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一、如何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


·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可以自己做吗
      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可以自己做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可以自己做吗 不可以。被公司辞退有权要求公司开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


·劳动法辞退残疾员工规定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残疾员工规定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监督和验收,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督标准,因为建筑工程一旦在投入使用后,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果违反规定就要处罚,那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养老金有哪些规定?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养老金有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


·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实习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其他说明。那么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和《劳...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来讲,一般的解决方式都是诉讼,而当事人在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来讲,一般的解决方式都是诉讼,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是哪个,要是法院不对,那么是不会受理相应案件的。那到底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当事人想约定...


·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企业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发放的都是劳动者当月的工资,但是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的时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那么双倍工资怎样计算才好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