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离婚房子还在贷款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如今大多数人在购买婚房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交了首付,然后由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偿还房贷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可能在这一过程当中,夫妻双方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需要离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夫妻离婚房子还在贷款吗?
  
  夫妻离婚房子还在贷款吗?
  
  (一)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
  
  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对认定按揭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涉及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两个法律事实、涉及到债权和物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原因,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行为都是购房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购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房屋登记即房屋产权证书上填发的时间。在离婚案件中,有几种情形,根据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容易认定按揭房屋的权属:
  
  1、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结婚前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在结婚时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产权在结婚后取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在离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两种情形,即使没有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在离婚时都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
  
  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夫妻离婚房子还在贷款的这种现象,在处理的时候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夫妻双方的约定了按揭房屋该如何处理,第二种就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房贷还没有还完的话,本质上夫妻双方是没有资格对房产进行分割的,需要将房贷共同偿还完毕。
  
  
  
  


·现在要购房的人逐渐变多,因此,大家是很有必要知道一些购房方面
      现在要购房的人逐渐变多,因此,您是很有必要知道一些购房方面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但是每个地区的购房政策又有所不同,而且购房政策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符合规律的更改。那么,北京购房新政策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一起随我们来看一看吧! 2017北京购房新政策 按照最新的北京购房政策,有没...


·没有建房手续一定是违建吗?收到期限拆迁通知书后该做哪些事?
      一、没有建房手续一定是违建吗?收到期限拆迁通知书后该做哪些事?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怎么办?虽然《限期拆除通知书》一般都规定在某日前自行拆除,否则便强制拆除,但其实不用过于紧张,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相对人有对该通知书或者决定书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收...


·对方卖房违约了怎么办?
      对方卖房违约了怎么办呢?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A借口一买房人违约在先 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时,法官首先要查实,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 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的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


·拆迁农村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农村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不管是进行城镇房屋的拆迁还是对农村房屋拆迁,根据国家的规定,此时都要对被拆迁房屋的人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农村房屋拆迁的赔偿可能与城镇房屋拆迁赔偿不太一样。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村房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吧。(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


·一、买房子认筹需要注意什么?
      一、买房子认筹需要注意什么?首先要问清楚开盘的时间,开盘方式比如说是排号还是摇号,还是用手机抢号。再者就是认筹金没有选号,能不能退一般都是能退的多长时间退回来。到时候如果选到了房子认筹金抵多少价款。是自动转成定金还是还需要交,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分清是认筹金还是定金,如果是定金的话...


·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需要办哪些于续?
      夫妻离婚时,无论是协商还是经过法院诉讼,对于夫妻的房产总会有一个解决的方法,可以是卖掉房屋共同分割也可以是归一方所有等等都可以,如果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的话,按照规定需要办理房屋转移手续以及提交相关的资料,不仅需要知道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需要办哪些于续?还需要知道房屋转移需要缴纳的费...


·房屋租金的组成都有哪些房屋租金
      房屋租金的组成都有哪些房屋租金,是指承租人因使用房屋而向出租人交付的价金,是租赁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房屋租金的基本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利润、税金、保险费。当事人可以根据房屋的成新程度、楼层、朝向、设备情况、施工质量、...


·产权证是男方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产权证是男方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购买二手房需谨慎 验收质量时遗留问题要解决
      

一手房验收房屋质量是关键。而对于二手房,有人提出,二手房多是业主住过多年的,应该不存在什么大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就不用验收了呢?对此,专家认为,购买二手房同样需要验收,并且由于二手房涉及前业主的很多遗留问题,因此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进行查验。

合富置业市...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具备有哪些条款?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具备有哪些条款? 日常生活中,有些父母会把自己名下多余的房屋转让给子女,不管是采用赠与还是买卖的形式,都需要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合同。很多人不太清楚合同都有哪些条款,经常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现在我们就结合一篇房屋转让合同范本来具体和您讲将房屋转让合同应该怎么写。 ...


·离婚房屋过户给子女费用是多少?
      离婚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与人参相关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涉及到房屋产权变更的问题,当事人双方离婚把房屋过户给子女的不在少数,那么离婚房屋过户给子女费用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具体介绍一下涉及的相关问题。 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给子女 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以下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